2004年11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公布黑名单制裁欠账者
银行有否侵犯他人隐私
曾献文

  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?目前,由于欠缺诚信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,社会上“债务人神气,债权人受气”的不良风气一直在延续。在这种情况下,近来银行纷纷出台“黑名单”以制裁欠款不还的失信者。对于银行此举,有的褒扬为是减少贷款风险的积极措施,也有的认为此举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。那么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属于隐私或商业秘密。
  朱嘉宁(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):单纯的债权债务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隐私或商业秘密。原因很简单,在司法实践中,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纠纷到法院起诉时,法院绝不会仅仅因为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就以“隐私”或“商业秘密”为由不公开审理此案。如果说,单纯的债权债务属于隐私或商业秘密,那么,目前我们的许多实际做法就有侵权之嫌,如在找不到一方当事人时,债权人通过媒体发布催收通知,或者发布债权转让通知等。债权人能否以公布黑名单的方式制裁债务人?“平等者之间无惩罚权”,这是一句古老的法谚。在人类社会早期,债权人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可以实施人身强制,甚至将其贬为债奴。后来,随着文明的进步,人格利益日益张扬,具有无限价值。请问,在今天,法律能否允许债权人以公布“黑名单”这一影响债务人人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?
  孙加瑞(高检院民行厅检察官):这种公开,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债务人的人格。这里要反复强调的是,隐私,只有在不影响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存在。任何事实,如果影响了或可能影响他人的利益,就不能将其主张为隐私权。当然,公布违约事实,确实会给债务人带来负面影响,但这一点并不能成为反对理由。实际上,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法院作出判决,都会给债务人带来人格方面的负面影响,但没有人会认为起诉行为或审判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人格权。
  朱慈蕴(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):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,法律都要给予同等保护。在债务人欠债不还、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,如果还要保护债务人欠债不还这一信息,就会出现实质上的不公平,或者说,就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本平等的地位失衡。因此,当债务人先行违约时,应允许债权人公布债务人违约的事实,以维护自己的权利。此外,从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考虑,公告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名单,警示社会,更谈不上是对隐私权的侵犯。(曾献文)